有时候你不得不承认,人不如鸟,大学生假期掏鸟窝,卖了几只受保护的隼,这大概就是我们农家人眼里常见的鹞子了,在农家人心里,这鸟儿可恶得紧,但它因为数量稀少就活成了保护动物,而掏了鸟窝卖了幼鸟的大学生,就遭受了10年牢狱之灾!
像这种掏了幼鸟的,大概率是被爱鸟人圈养了起来,一般不会被吃货来个什么幼鸟羹,所以这些鸟儿生命大致无忧。那么我们人呢?我们看来看看拐骗罪是怎么个判决定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如果你不是一个拐卖集团,就算是集团你也不是首要分子,而你所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超过3人,也没有在拐卖过程中对其动不该动的手脚,总之在你拐卖的过程中没有造成重大伤害的,那么你的定刑标准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是如果你像河南这位大学生掏的是鸟窝,掏了两窝隼又怎么办呢?那就是像他这样蹲十年吧!
这些还是他跟拐卖的都是底层人,属实没啥好比的。只能感叹一声人不如鸟了。
但是一个掏了两窝鸟就被判十年的,和江西这位挖了野生兰花同出一辙,被罚款5000元,这倒是小事,问题别人还判有期徒刑三年,所以我就认为掏鸟案当事人狱中常看动物类节目,这让他能认清哪些是保护动物,可是又有什么用呢?他又如何避开“兰花案”这个坑呢?
不管是这些尚在假期,可能在他眼里是掏鸟窝=打零工的大学生,还是江西这位陈某某,他们有多少个10年,他们到底对社会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可法律是否对小民过于苛刻?能否查查富人收藏了多少奇珍异宝吗?当然这个是无法深究的。
想到了对动植物造成了不愉快的伤害,甚至对其造成了死亡,于是就有了3年跟10年的牢狱之灾。那么,很想请这些执法如山的法官大人们再度想一想,当年的苏丹红毒辣椒,福尔马林毒香肠腊肉,三聚氰胺毒奶粉,毒米粉等等公共食品安全的主犯从犯们,到底怎么样了?他们到底判了多少年?
再然后就属于禁区了,我们那么多动辄贪污挥霍几千万几个亿的大屁股,贪的是部队的那就是兵血,贪的是地方的那就是民血,请问这些高学历高觉悟经历重重考验(民间曰酒精考验)的大屁股,干的全然不是人事儿,他们最后到底怎么样了?
有时候吧,不比较一下,你也会认为这三年十年也就是对破坏环境保护的一种惩罚,毕竟这两人为了小利而伤及了生灵,但是跟公共食品安全比起来,跟造成极大身体伤害的国人比起来,跟今天那些长大的大头娃娃们比起来,几只鸟几棵草,算得了毛球啊?
那么,这些贪污的大屁股,又怎么会是简单的钱财占用呢?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对自然造成的破坏跟几只鸟几棵草还能比吗?可是我们要记住,可是我们端正得似乎如同獬豸的法官大人们更要记住,你重判的永远是小民!
法律,似乎需要更公正一些,法律,似乎应该对小民更友善一些。
法律是神圣的,这我从不敢质疑,但执行法律解读法律的却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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