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毒米粉”等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罪多发是否存在刑罚过轻问题?

图片[1]-“毒奶粉”、“毒米粉”等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罪多发是否存在刑罚过轻问题?-墨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惜以次充好、掺假冒充等手段制造“毒奶粉”、“毒米粉”等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产品。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和信誉。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打击,并加大刑罚力度。

一、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上述规定中,“伪劣商品”包括了“毒奶粉”、“毒米粉”等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产品。因此,这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刑罚过轻问题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犯罪分子往往能够逃脱法律制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于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处以的刑罚过轻。

1. 判决量刑不足

有些地方对于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处以较轻的判决量刑。例如,2013年湖南省岳阳市一名商贩将含有铝镁合金成分超标的酸菜销售给消费者后引发多人中毒事件。该商贩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期执行两年。

2. 罚款金额低

另外,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经济惩戒时,现行法规也存在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处以的罚款金额往往较低。

例如,2018年广东省一名商贩将含有铜超标的鸡蛋销售给消费者后引发多人中毒事件。该商贩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缓期执行四年。而在经济惩戒方面,则只需支付3000元罚款。

3. 不同地区量刑不一

此外,在不同地区对于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量刑也存在着差异。例如,在2019年江西省南昌市出现了一起“毒奶粉”案件。该案件涉及到了数百名儿童受到影响并导致多人死亡。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对主要被告进行了无期徒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严厉惩治,而对于其他被告则仅处以有期徒刑或缓刑等较轻的判决。

三、加大刑罚力度

为了保障公共食品安全,应当加大对于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且在量刑上做出相应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1. 提高最低量刑标准

针对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适当提高最低量刑标准。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无期徒刑或死缓等惩治措施。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些标准可能需要进一步提高。

2. 加强经济惩戒力度

除了加强法律制裁外,还可以通过经济惩戒来增强打击效果。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些罚款金额往往较低。因此,在经济惩戒方面也需要加强力度。

3. 统一量刑标准

为了避免不同地区对于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量刑存在差异,应当统一量刑标准,并且加强司法监督和审查制度。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物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服务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这样就可以保证在各个地区对于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统一惩治。

总之,“毒奶粉”、“毒米粉”等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产品已经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针对这类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打击,并加大刑罚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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