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领导的那个年代,教员培养老百姓质疑法律质疑权威的反抗本能,意在以人民群众做为监督力量,防止政策法律走歪走偏。但几十年过去了,在众多法律专家的查缺补漏之下,似乎健全的只是法律条文,屁股大的仍然能够“一言定生死”,就产生了诸如仅“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就遭跨省抓捕”的事情来,而这样的以公权力滥用掩盖个人行为的案件,最后只是以“国家赔偿”作为结局,未免可悲亦可叹!
从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看,“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那么国家赔偿是用各级财政款项向受害人进行补偿。
可是像这样的冤假错案,明明是一些屁股大的人任意而为,肆意滥用国家公器为私用,为何最后买单的却是各级财政呢?这明明是一些胆大妄为之徒所为,却由全民来买单,着实难言合理。
若进行国家补偿之后就无事了了,那这“公平”二字又该落在何处?是以虽然可以动用财政款项快速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对作妖人的追偿追责必须到位,否则就是一边纵容他们,一边是全民给他们擦屁股。我们不能因为提心这些人有可能沦落为“孙连城”,就对“丁义珍”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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